夫妻财产公婆是没有份的。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用于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只有夫妻双方才有平等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张某的父母一直认为自己对该房产也有一定份额。后李某和张某因感情问题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张某父母提出要参与分配。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夫妻财产,张某父母无权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确地体现了夫妻财产的性质和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公婆并不具有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公婆等其他人无权干涉和主张。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和刘某结婚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产。王某的父母以曾经给予过他们经济支持为由,要求在夫妻财产中分得一部分。在王某和刘某离婚时,王某父母提出了这一诉求。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父母的诉求不成立,夫妻财产应在王某和刘某之间进行分割。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婆主张对夫妻财产有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夫妻财产的界定和分配是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公婆即使在某些方面给予过帮助或支持,也不能等同于对夫妻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和处理,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