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领导吃饭摔倒身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小张在陪同领导参加商务晚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其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但被认定机构驳回,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李某与领导一同用餐时意外摔倒导致重伤后死亡,其家人主张工伤未获认可,后经协商单位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上述情况来看,陪领导吃饭摔倒身亡这种情形确实较难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单位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比如若饭局的安排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单位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同时,劳动者及其家属也应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