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案例一:罪犯张某在监狱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获得表扬,并且主动帮助同监舍的犯人解决矛盾,遵守监规纪律,最终获得减刑。
案例二: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凭借自己的知识和钻研,发明了一项实用技术,为监狱的生产带来很大帮助,经认定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减刑。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减刑制度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在实践中,监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是否减刑。对于罪犯而言,要想获得减刑,必须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努力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通过实际行动来争取减刑的机会。同时,对于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现的,更应依法给予减刑,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有助于推动整个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工作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