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合同,乙应按时接收甲交付的货物,但乙无故拒绝受领。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货物进行提存。
案例二:丙欠丁债务,但丁突然下落不明,丙无法向其履行债务,于是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在案例一中,甲面对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况,采取提存货物的方式是正确且合法的,这有效地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可能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在案例二中,丁的下落不明使得丙难以直接履行债务,丙通过提存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提存制度的存在,为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稳定。当然,在具体操作中,债务人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存,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