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的维权:
(1)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购房者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之后发现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乙,且乙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案例中,丙和丁都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而丁先行合法占有了该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丙所有,丁则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在这些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一房多卖情况下不同情形的判定规则。如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会被优先认定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则依据各自情况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和可采取的维权措施。这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关注房屋的相关情况,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一房多卖等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高额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