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下列情形: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自动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4.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专利法》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他人的专利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提升产品销量。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被认定为假冒专利。
另一案例中,某企业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让公众误以为其技术为专利技术,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假冒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当事人在面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和运用专利技术,避免陷入假冒专利的法律风险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