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1、取得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2、使用人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权,使用人如果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使用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3、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乙出版社在未获得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了某作者的作品,导致侵权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使用权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乙出版社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其应当在取得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出版活动。这提醒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著作权人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