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构成劳动关系的。
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因此,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一: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张某接受公司的培训,以公司名义运营。后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同后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公司对其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李某在运营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理。后李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现象,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驾驶员是否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是否以公司名义对外运营、经济上是否依赖公司等。在法律上明确双方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同时,出租车公司也应明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运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以维护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