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告要积极应诉。要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认为管辖法院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可以申请“管辖异议”。比如不少原告会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来提起诉讼,但如果该法院其实没有管辖权,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某起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告发现原告选择的受诉法院并非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该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较高。被告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果断提出了“管辖异议”,最终成功让案件转移到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起初没有重视管辖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才意识到受诉法院可能存在不当管辖,虽然后来也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由于前期准备不足,导致异议未能被采纳,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告对于管辖权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要认真审查受诉法院是否确实具有管辖权,这关系到后续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一旦发现管辖权存在问题,应及时、果断地提出“管辖异议”,同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论证,以提高异议被采纳的成功率。当然,提出管辖异议也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可拖延,否则可能丧失这一重要的权利。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而未能妥善处理管辖权问题,可能会导致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影响到最终的赔偿责任和金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