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有时间规定的,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明放弃继承,若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谓遗产处理前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
若在遗产分割开始后继承人反悔或表明要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明文规定该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陈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陈某一开始并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继承。后来在遗产分割时,陈某突然提出要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认为陈某此时放弃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在遗产分割开始后才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确实是无效的。继承人应明确知晓法律对于放弃继承权时间规定的重要性,及时且正确地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表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张某在其母亲去世后,一直未对母亲的遗产表示是接受还是放弃。过了一段时间后,遗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处理,此时张某才声明要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对此表示不认可。
这里张某的情况很典型,其在遗产处理后才表明放弃,依法是不被认可的。这提醒我们,在涉及继承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来操作,尊重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