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案例一:小李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公司管理层关系密切。小李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成员被要求回避。
案例二:某劳动争议中,有调解委员会成员被发现曾私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另一方得知后立即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得到了准许。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当出现上述应回避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案例一中,与一方关系密切可能导致调解结果的偏向,回避能确保公平;案例二中,接受请客送礼严重违背了公正原则,回避是必然要求。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情形及处理方式,就是为了维护劳动争议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让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中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