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下: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甲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乙公司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乙公司被诉侵犯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丙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且做好了相关准备,在专利申请日后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制造和使用,后被专利权人起诉。最终法院认定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对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来综合判断。上述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界定,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醒专利权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可能涉及此类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在可能的争议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