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甲欠乙 100 万元,到期未还。后甲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 80 万元的房产以 3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知晓甲的债务情况。乙得知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丙明知甲的债务状况,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恰当的,法院应支持乙的诉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交易,以保障乙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丁对戊享有 50 万元债权,戊在债务到期后,放弃了对己的 30 万元到期债权。丁发现后,主张行使撤销权。
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对丁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丁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这种情况下,戊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不当处分,损害了债权人丁的利益,丁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纠正这种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