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真实的,在签订采购合同方面采购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的采购合同章。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乙公司以采购合同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试图否认合同效力。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加盖的采购合同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通常即代表着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可其对合同的约束。乙公司以这种理由否认合同效力是难以成立的,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一份采购合同上加盖了法人章,但合同上同时也有合同章。之后在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纠纷,其中一方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章和法人章同时存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它们都代表着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应尊重合同的约定,依约履行各自的责任,而不应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不合理的质疑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