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规定: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案例一:王某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其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了一定金额,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有损坏,他根据保险理赔范围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相应费用的赔偿。
案例二:李某的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他凭借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主张了该项损失的赔偿。
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如车辆维修、物品损失等费用通常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对于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只要证据充分合理,也应得到支持。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确保顺利理赔。若保险人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拖延或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应据理力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