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丙同居,乙发现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甲重婚,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丁经常对其妻子戊实施家庭暴力,戊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鉴于丁的家暴行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具体认定和适用。像案例一中的重婚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而案例二中的家庭暴力更是对配偶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这种情况下认定感情破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的。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院也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