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要在登记地办手续。
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因此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不是一定要在登记地进行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李某和张某户籍均在 A 地,他们在 B 地工作生活多年,后协议离婚,他们便在 B 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王某和赵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赵某户籍在 C 地,但长期在 D 地居住,王某便在 D 地法院对赵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像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利用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在常住地顺利办理离婚;王某则依据被告赵某的实际居住情况,正确选择了诉讼地点。这提醒人们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能高效、合法地处理婚姻关系的变更,同时也避免因地点选择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成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