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为谋取私利,将多位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自己的投资项目。经查明,其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0 万元,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李某,长期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后经核实,其所在单位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李某及相关主管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明确触犯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他们作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应遵守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却为了个人私利而违法犯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权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提醒广大金融从业者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