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一:某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物质泄漏,导致多名工人出现身体不适。但工厂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后,工人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工厂因此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
案例二:一家企业发生可能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事件,企业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经调查发现,企业存在过错,被依法予以处罚。
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当出现类似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有效的行动至关重要。如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用人单位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对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