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张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提起公诉,同时还查明其之前有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审判中,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两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在此案中,张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了数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就是应在 3 年到 5 年之间决定执行刑期。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期,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李某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之前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后被追诉。
这种情况下,对于李某新发现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与之前诈骗罪的未执行刑期进行并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漏罪的处理原则,确保其所有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