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却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提供了自己的考勤记录、有他名字的工地出入证以及同事的证言,最终成功证明了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李某应聘到一家工厂,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李某为了证明劳动关系,拿出了工厂发放的工作牌以及工资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他与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各种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像考勤记录、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者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