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A 是某公司的设计师,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创作了一款产品设计图。虽然 A 是该设计图的作者,但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设计图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B 为一名作家,与出版社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创作了一部小说,最终该小说的著作权归出版社。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者与著作权人分离的情形。对于职务作品以及有合同约定的情况,明确了权利的归属,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合理安排。在实际生活中,各方应当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利益,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对于继承的情形,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著作权的转移和行使,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