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1项、第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某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了 10 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用于建设厂房,导致耕地遭到严重毁坏。最终该企业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个体养殖户张某,私自占用 8 亩防护林地进行养殖活动,对林地生态造成了极大破坏,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当事人往往因为对土地管理法规的漠视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从辩护角度看,要仔细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包括占用土地的性质、面积的确定是否准确等。同时,也要关注当事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是否有主动恢复土地原状、积极赔偿损失等表现,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