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并且通过自身努力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建议,属于有立功表现,最终获得了减刑。
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入狱后,在一次监狱突发火灾时,他不顾自身安危奋勇救人,这种舍己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减刑。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够真正做到遵守监规,努力改造,并且争取有立功表现,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这也体现了法律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宗旨。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减刑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作为律师,建议犯罪分子要认清形势,把握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争取减刑,尽早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