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和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其所在单位未及时为其申报工伤。王某在事故发生两个月后自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取证,确认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单位却以申报时间超期为由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但法律赋予了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自行申报的权利。单位以超期为由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同时也提醒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关注工伤申报事宜,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单位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李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也未及时填写工伤认定登记表。李某及其家属在了解相关规定后,积极与单位沟通,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此案例中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规定,其消极对待工伤认定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李某及其家属的积极维权是正确的做法。当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