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了夫妻债务由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所产生的,或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一:甲的丈夫生前因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后丈夫去世,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经法院审理认定,这些债务确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乙的丈夫去世后,有债权人拿出借条称其丈夫生前借了一大笔钱,但乙对该债务毫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终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丈夫去世后的夫妻债务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且妻子知晓或应当知晓的,那么妻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有权拒绝承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