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时,优先留用了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有困难的员工。
案例二:一家企业进行转产和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在裁减人员的同时,对被裁减人员给予了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在后续重新招用人员时通知了之前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法履行相关的说明、报告等义务。在确定裁减人员时,要按照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特定人员,体现公平和人文关怀。同时,对于被裁减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招用人员时,也不能忽视对被裁减人员的通知和优先录用义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纠纷,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