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辩护:
1.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4.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5.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在某起职务侵占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虽然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该罪所要求的特定主体资格,最终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案例二:另一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职务侵占,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指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以此为突破点进行了罪轻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中,要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于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审查,不能仅凭表象就轻易下结论。而主观故意方面,需要仔细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实践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律师应当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同时,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要确保辩护观点有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