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与分居多久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双方不分居也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
起诉离婚后,法院确认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后,李先生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未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二:张先生和赵女士长期分居,张先生在分居满两年后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不能仅仅依据分居时间这一单一因素。即使分居时间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也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非常关键,当事人要注重收集能证明感情状况和分居事实的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