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跑时,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需要承担哪种责任要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后甲逃跑,经查双方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乙遂要求丙承担全部债务责任,丙依法承担了相应债务。
案例二:A 向 B 借款,C 为担保人,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A 逃跑后,B 要求 C 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 C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逃跑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案例一,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时,担保人需及时履行债务责任。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在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情形。这提醒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保证方式,同时债权人也需清楚自身权利的范围和实现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法律的框架内,各方都应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