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对其财产进行清查时,发现有一批货物是甲公司基于代销合同占有的乙公司的货物。还有一处房产,是国家所有且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最终,这批货物和该房产都未被认定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是至关重要的。如案例中,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以及国家专属且不可转让的财产,显然不能纳入债务人财产范畴。这既保障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准确判断,避免出现错误认定和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