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去世后,其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可观的遗产,其父母健在,还有配偶。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到其父亲身体不好且无劳动能力,给予了适当照顾,多分了一部分遗产。而其配偶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对其照顾有加,也适当多分到了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遗产的分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照顾,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同时,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配偶给予多分,也是合理的,这激励人们在家庭中履行应尽的扶养责任。
李某因病离世,其遗产分配时出现了争议。李某的一位兄弟姐妹以曾经在李某困难时期给予过帮助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但实际上李某一直独立生活,且其他继承人也尽到了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在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不能仅凭一些偶尔的帮助就要求多分遗产,而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给予多分或少分,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