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第三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过错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甲与乙为夫妻,丙作为第三者与甲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后乙发现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甲给予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判决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丁与戊结婚后,戊经常对丁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戊还与己有染。丁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查,鉴于戊的多种过错行为,支持了丁的赔偿请求。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第三者等破坏婚姻稳定的情况时,若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忠诚义务的维护,也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严格审查,确保公正判决。而对于第三者,虽然其本身可能无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在道德和伦理层面是应受谴责的。婚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关系,各方都应尊重和维护其神圣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