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作用如下:
1、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2、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A 公司向 B 银行借款 1000 万元,C 公司为 A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A 公司无力偿还。B 银行遂要求 C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 公司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此后,C 公司向 A 公司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C 公司作为担保人,在 A 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了保证责任。这体现了债权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作用。同时,C 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 A 公司追偿,这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担保关系的确立和履行需要各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向乙借款 50 万元。借款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将房产出售给丙。乙得知后,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在此案中,甲以房产作抵押向乙借款,乙的抵押权依法受到保护。甲未经乙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乙有权依据抵押权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债权安全。这充分说明了物的担保对于保障债权人权利的重要性,也提醒在涉及债权担保时,各方应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