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张某与李某结婚,张某为现役军人。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发放到张某名下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产生争议。经核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 8 年,张某入伍时 20 岁,按照规定计算,部分复员费等费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具体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军人名下的特定一次性费用进行合理分割,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婚姻中另一方的利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来执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王某是一名军人,与妻子刘某离婚时,对王某的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的归属存在分歧。最终法院认定这些费用属于王某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对军人因职业特殊性而可能面临风险的一种补偿和保障,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依法应归军人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财产的性质认定应准确清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