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质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例一:某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后,擅自改变了商标的样式,且未进行相应变更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该商标进行了撤销处理。
案例二:一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被他人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了撤销该商标的决定。
在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注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行改变商标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商标,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企业或个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务必保持规范和合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同时,对于商标的各项规定应充分了解和重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