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中的减刑如下: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他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执行机关根据其表现,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符合减刑的条件。首先他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属于减刑对象范围;其次他在服刑期间有积极的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执行机关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法院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了合理的减刑裁定,保障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进入监狱后,他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还协助监狱管理人员做了很多工作,表现十分突出。执行机关鉴于其良好表现,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认定张某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此案例中,张某虽然罪行较重,但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了极大的积极性和良好的表现。这充分说明无论最初所犯罪行如何,只要在服刑期间能真正悔改、有立功表现,就有获得减刑的机会。执行机关的建议和法院的审理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这既激励了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