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东拥有公司百份之三十的股份,代表该股东拥有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如果是上市公司,该股东属于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甲公司有股东 A、B、C,其中 A 持有 30%股份。在一次重要决策中,A 不顾其他股东反对,强行推动一项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最终,其他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 A 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 A 虽持有 30%股份,但在行使表决权时违反了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决定的规定。其他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这也提醒控股股东在行使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肆意妄为。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乙上市公司中,股东 D 拥有 30%股份,被视为控股股东。某次股东大会上,D 试图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一项明显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议。但中小股东们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联合起来进行抵制,最终使得该决议未能通过。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各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使是控股股东,其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在公司治理中,各股东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不合理侵犯时,股东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维护公司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