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一:甲帮朋友乙代驾,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乙在将车交给甲时,未告知车辆存在刹车故障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二:丙受朋友丁委托代驾,途中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经调查,丙在驾驶中存在违规变道行为,丁在选任代驾人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定丙承担赔偿责任,丁也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在帮朋友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就如上述案例,机动车使用人即代驾人通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车辆本身有故障未告知、选任代驾人存在疏忽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公平考量。实际处理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同时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