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后李某认为王某未尽到抚养责任,欲变更抚养权,便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在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最终法院经审查,认定应由王某住所地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的重要性。李某未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导致案件需移送,这不仅拖延了诉讼进程,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管辖法院是顺利进行诉讼的关键一步,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张某抚养。一段时间后,赵某因工作变动常住另一城市,其以自己条件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在现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则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在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张某的异议,将案件移送。
此案例突出了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必须准确无误。赵某在未确定正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引发了管辖权异议。这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务必清晰了解和遵循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同时,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的公正裁决,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