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分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自己的生意投资。后两人离婚,李某认为该笔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债务是在分居期间产生,但用于王某个人的生意投资,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无需承担。离婚时对于债务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张某和赵某分居后,张某因个人生活需要对外借款,赵某对此毫不知情。离婚时,张某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这里张某所负债务是为满足其个人生活所需,且赵某并不知晓,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赵某不应为该债务负责。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明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