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王某,在对一批进口水果进行检疫时,收受了货主的贿赂,故意隐瞒了水果携带病菌的事实,出具了合格的检疫报告。后该病菌在国内扩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案例二:李某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了帮助朋友的货物快速通关,伪造了检疫结果,使其未经严格检疫的货物流入市场。虽未立即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潜在风险。
在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其收受贿赂并故意隐瞒病菌事实,最终导致病菌扩散,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相应刑罚。在案例二中,李某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性质恶劣,即便当下未引发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不能因其未出现即刻的严重后果而减轻其罪责,司法机关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准确量刑和惩处。这两个案例都警示着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