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离婚协议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李某反悔,不愿按照协议执行。张某认为协议已生效,双方产生纠纷。
王某与赵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归赵某所有,王某事后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欲推翻协议。
在第一个案例中,李某与张某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并未生效,李某有权反悔。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王某与赵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王某不能随意推翻,除非其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明确的,双方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