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甲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数百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最终被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乙某在负责救灾款发放过程中,私自挪用部分救灾款用于个人挥霍,后虽经催促仍不退还,其行为恶劣,被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在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要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标准。对于像上述甲某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还的情况,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乙某挪用特定款物且不退还,更是加重了其罪责。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任何违反者都难逃法律制裁。同时,这也提醒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