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可以约定的。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入职时与公司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后来小李经常加班,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但一段时间后,公司突然反悔,不再支付约定的加班费。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小李加班费。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公司明确约定了加班费,这是合法且受保护的。公司中途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自己应得的报酬。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与劳动者的约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约定的协议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