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不是只能在登记地办理。
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因此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不是只能回到登记地进行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王某和李某户籍所在地分别为 A 地和 B 地,他们在 C 地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他们选择协议离婚,最终在 A 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某和赵某长期在 D 地生活,赵某的户籍所在地为 E 地,张某起诉赵某离婚,由于赵某在 D 地实际生活居住超过一年,所以张某在 D 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确实容易产生混淆。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和李某,他们并非一定要回到登记地 C 办理离婚,而是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而张某和赵某的情况,也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诉讼离婚地点规定的实际运用。大家在面临离婚相关事宜时,一定要清楚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办理途径和地点,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和冷静,依法依规处理各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