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赡养婆婆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见,赡养人中并不包括儿媳。儿媳对公婆的赡养是一种协助配偶赡养的义务,且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关系解除或者赡养人(丈夫)死亡,那么该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鼓励并不是强制,所以,儿媳是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王某的丈夫去世后,其婆婆无人照料。王某考虑到多年的婆媳情分,依然尽心尽力地照顾婆婆的生活起居。后来王某再婚,新的家庭生活让她有些力不从心,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全心照顾婆婆。婆婆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在丈夫去世后对婆婆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她并无直接赡养婆婆的法定义务,最终驳回了婆婆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出儿媳在法律上确实没有直接赡养婆婆的义务。王某基于情感对婆婆进行照顾值得赞赏,但当她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强求其继续履行这一并非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如果儿媳自愿且有能力对婆婆进行赡养,这也是弘扬传统美德的体现,值得鼓励和提倡。
李某与丈夫结婚多年,婆媳关系一直较为紧张。丈夫在世时,李某也只是偶尔在表面上对婆婆进行一些照顾。丈夫去世后,李某便不再与婆婆往来。婆婆认为李某不孝顺,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李某则以自己没有义务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的做法并无不妥,她确实没有法定的赡养婆婆的义务。婆媳关系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到这种协助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在这个案例中,原本就紧张的婆媳关系使得李某在丈夫去世后不愿继续与婆婆有瓜葛。这也说明,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强制要求儿媳对婆婆进行赡养,还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和关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老年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