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李某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了八个月后,得知自己有权要求二倍工资,于是向公司主张。公司以李某知晓未签合同的情况却未提出异议为由进行抗辩,但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主张二倍工资是合理合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等理由来逃避责任。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王某应聘到一家企业,企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出于自身原因拒绝签署。随后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王某不服,认为企业无权终止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企业的做法合法。
此案例中,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依法行使权利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只考虑自身意愿而无视法律要求。而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情况时,操作流程规范,证据留存完整,很好地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告诫劳动者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正确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