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李某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帮助当事人脱罪,故意毁灭了对当事人不利的关键证据。后经司法机关调查发现其行为,最终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威胁证人让其改变证言,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了极大干扰,其行为也构成了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均明确触犯了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他们为了私利而故意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始终秉持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能为了当事人的不当利益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任何试图破坏司法秩序的举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正常秩序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