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最快为三十天。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应当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果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A 公司拥有一项重要发明专利,在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著录项目变更。A 公司及时提交了变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在三十天内顺利完成了变更,确保了专利的正常运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B 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在进行著录项目变更时,因疏忽未在规定的 1 个月内缴纳变更费,导致变更申请被视为未提出,后续不得不重新申请并缴纳费用,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及时准确地缴纳费用至关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缴费的期限,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申请无效的后果。这提醒我们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务必保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按照法律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事务。同时,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避免因不当操作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